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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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数字化业务中心)

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数字化业务中心(以下简称数字化业务中心)商品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接受国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 接受贵州省商务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地方各级市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组织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并提供相关的商品交收、货款结算、物流仓储和信息资讯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数字化业务中心组织的商品交易、交收、结算、储运和信息服务等所有业务活动。数字化业务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交收仓库、物流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与数字化业务中心签署合作合同的机构视为接受本办法的约束。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批准的,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为行业提供非标准化、非连续、非集中化、非匿名交易的电子交易场所。

第六条 会员是指在数字化业务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并经实名

认证后的法人主体、非法人组织和合格的自然人。

(一)数字化业务中心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交易会员和产业交易会员。

(二)自然人或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主体一经注册,即为数字化业 务中心的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可通过数字化业务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获取商品交易信息及业务咨询等服务。

(三)交易会员是指在数字化业务中心参与商品交易业务的会员。成为交易会员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和资产条件,经数字化业务中心审核批准(详见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会员要成为交易会员需 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并通过数字化业务中心的风险测评。

(四)产业交易会员指在某一领域具有市场主导地位,具有强大的商 品购销能力,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行业资历的交易会员。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经申请,通过数字化业务中心考察审核并批准,签订相关协议后,即可获得产业交易会员资格。

第七条 授权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数字化业务中心的有关规定,经数字 化业务中心审核,符合有关条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业务运 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包括:

(一)代理数字化业务中心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会员办理进入数字化业务中心平台的各种手续;

(三)代理数字化业务中心为交易会员提供业务培训;

(四)代理数字化业务中心进行商品的市场推介;

(五)为交易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

知单及其它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等);

(六)协助数字化业务中心对其所开发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数字化业务中心为商品交易市场提供的用 于商品展示、销售、采购、仓储、物流和融资等服务的信息处理系统。电子交易平台的展现界面有网站、PC 端、APP 软件、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数字化业务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及其配 套的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从事发布或接受买卖商品信息,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等活动。

第十条 交易方式(亦称交易模式)是指数字化业务中心根据市场需  求推出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交易、交收、定价或结算等特点的一类交  易方式。数字化业务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对已有的交易方式做出调整。第十一条 商品交收是指交易会员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和数字化  业务中心相关交收细则的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所有权并交付货

物、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结算是指数字化业务中心根据资金相关的管理规定,依据交易会员的商品交收结果,对电子交易合同项下货款、履约保证金、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统一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数字化业务中心指定并在数字化业务中心 网站公布的,用于存放交易会员资金并协助数字化业务中心办理与商

品交易相关结算业务和监管的银行。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亦称交易定金),是指交易会员为参与商品交易活动,存入交易会员资金账户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款项。

已经被电子交易合同占用的履约保证金,未经数字化业务中心许可,

交易会员不得出金。

第十五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就某一交易 商品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质量标准及结算、交收、违约责任以及

其它相关条款达成一致的买卖合同。

(一)数字化业务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告各种商品的电子交易合 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 交数量、交易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附件说明等。

(二)商品代码是指由数字化业务中心确定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三)电子交易合同由合同由数字化业务中心统一制定,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仓单是指交收仓库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经检验符合质量

标准的货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出仓储物的电子凭证。开具仓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交收仓库是指电子交易合同中规定的,为交易会员履行电 子交易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特定仓储机构。指定交收仓库 是指符合交易商品存储条件的交收仓库及经数字业务中心核准的,具 备相关仓储资质和条件,为数字化业务中心提供商品输送、商品储存 及交收相关服务的企业厂库。非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指定交收仓库以外

的交收仓库。

第十八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具有相关商品检验资质,按照数字化业 务中心的相关规定为交易会员提供商品检验服务的机构。指定检验机

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 交易品种

数字化业务中心的交易商品包括普洱茶、红茶、绿茶、白茶、黄茶、黑茶、青茶、花草茶、茶类深加工类、茶具器皿等。数字化业务中心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推出其它类型的交易商品。

第二十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实行交易会员制度,只有经注册并通过数 字化业务中心审核通过成为交易会员后才能在数字化业务中心进行

交易、结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数字化业务中心对交易会员 实行注册统一管理。经注册后通过数字化业务中心认定的交易会员应

自行保管交易账号及密码,不得转让交易账号,并承担账号下所有的商品电子交易指令和行为的责任。凡是通过交易账号进行的交易都被

视为交易会员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会员的资金安全,交易会员通过数字化业务 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时,需指定一个自有银行账户作为交易资金专

用账户,用于办理交易的出入金业务,并自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申请流程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信息,阅读《风险揭示书》、《用户注册协议》、《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并签名;数字化业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将为交易会员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成功后,数字化业务中心将通知交易会员完成银行的签约流程。

第二十四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商品交易对象包括:

(一)商品现货实物。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实物仓单、数字存货凭证。

(三)经贵州省商务厅依法批准的其它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30(具体交易时间见对应交易规则)。数字化业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当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数字化业务中心认为交易风险明显增加时,数字化业务中心有权决定延时开市、提前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中止交易、暂停交易、终止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商品交易方式分为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三种,数字化业务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推出其它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商品竞价交易是指在数字化业务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 方通过数字化业务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 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及其它信息,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或 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 ”的原则,以卖方最低报价或买方最高报价成交,通过电子交 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 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商品竞价交易分为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具体交易形式和交易流程以数字化业务中心各交易品种的商品竞价

交易规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商品挂牌交易是指在数字化业务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 方通过数字化业务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挂牌买入 价或挂牌卖出价及其它相关信息,由卖方按照挂牌买入价、买方按照 挂牌卖出价摘牌或协商成交,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第二十九条 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线上、线下或第三方,就 拟交易商品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费用、交收方式等进行具体协 商,最终通过交易平台签订合同达成交易的交易方式。根据产品市场 特点和行业规模的不同,协议交易可分为批发协议交易、专场协议交

易和自贸协议交易三种形式。具体参见《数字化业务中心商品交易中心协议交易规则》。

第三十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根据不同的交易品种,提供相应的交易方 式,并按规定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以各交易品种的

交易规则为准。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需向挂牌 企业开具有效的货权入库凭证。指定交收仓库应当保证对其向交易会 员出具的货权凭证真实、准确,确保货证统一、对应。指定交收仓库

不得开具虚假货权凭证。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货权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交收方式分为标准交收和自主交收。

标准交收是指由数字化业务中心组织商品进行交收的方式。买卖双方共同确定委托数字化业务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收服务。数字化业务中心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委托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买卖双方线下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自主交收时,商品、货款、票据等均不通过数字化业务中心,数字化业务中心不承担监管职责,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选择标准交收时,买卖双方在数字化业务中心监督下按期完成备款备货后,数字化业务中心将收取合同双方一定比例的交收服务费后释放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金;自主交收时,数字化业务中心根据双方反馈的履约结果释放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商品的数量、质量、权利与责任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和数字化业务中心各交易商品的交收规则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方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根据不同的交收方式,提供相应的交收 服务,并按规定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收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交收规则为准。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的登记结算由合作银行或合作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数字化业务中心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会员交易资金的存储和管理的存管账户。交易会员须指  定与交易账户开户名同名的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的

收付、结算等。

第三十七条 交易会员通过结算账户向存管账户划拨资金作为交易、 结算和交收的履约资金,并通过交易账户在数字化业务中心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数据传送结算机构,由结算机构对存管账户以交易会员为单位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交易会员按交易规则的规定,缴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贵州茶叶交 易中心数字化业务中心商品交易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则,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四十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对交易会员商品交易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20 年。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履约保证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异常情况处理等。

第四十二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实行商品交易风险警示制度。对于交易 过程中监测到或市场反馈确认存在风险的交易行为或交易会员主体,数字化业务中心采取定向警示与公开警示相结合的风险警示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对于风险特大情形,数字化业务中心对交易会员采取交易准入限制或交易行为限制等相关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四十三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对交易会员建立交易征信体系。对在数 字化业务中心开展业务的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包括商品准备、入库与移交、资金准备与货款收付、投诉与处理情况等行为进行记录,对信用不良的交易会员采取准入限制或交易行为限制等相关措施。

第四十四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重点对下述重大交易风险行为进行监控、警示和处理:

(一)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数字化业务中心规定标准的或者双方约定标准的,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

(二)在数字化业务中心规定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货权凭证或交付的货权凭证对应商品数量不足的。

(三)在数字化业务中心规定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期限内,买方未足额交付货款的。

(四)因买方自身原因或无合理理由未如期提货,引发交收纠纷的。

第四十五条 如果交易会员违反本办法或数字化业务中心其它规则,数字化业务中心可以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买卖交易。

(四)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

(五)数字化业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六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禁止交易会员从事以下行为:

(一)妨碍数字化业务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数字化业务中心声誉,损坏数字化业务中心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及数字化业务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数字化业务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它关联方,数字化业务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惩罚

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具体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按《贵州茶叶交

易中心数字化业务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字化业务中

心可以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海啸、台风、水灾、火灾、疫情、战争、突发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意外故障等非数字化业务中心可控因素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会员出现交易、结算、交收风险,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本办法或数字化业务中心其它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数字化业务中心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上述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数字化业务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发布警示通知等紧急措施;出现上述第(二) (三)(四)项异常情况时,数字化业务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中止交易、调整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限制交易交收、限制出金、发布警示通知、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将及时发布公告。因异常情况数字化业务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数字化业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具体异常情况处理按《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数字化业务中

心异常情况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二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公众号发布数字化 业务中心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会员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 行业综合信息。数字化业务中心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五十三条 交易会员、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 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数字化业务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

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各电子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数字 化业务中心所有,数字化业务中心享有财产权益。未经数字化业务中

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五条 为数字化业务中心各电子交易平台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 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遵守与数字化业务中心签订的 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

性。

第五十六条 其他具体信息发布按《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数字化业务中

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接受贵州省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 管理。数字化业务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贵州省 的规章制度、本办法及数字化业务中心其它规则,对数字化业务中心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数字化业务中心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数字化业务中心依法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会员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各环节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推广和市场服务情况,督促授权服务机构合法、合规地从事授权服务行为。

(四)监督、检查电子交易平台范围内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服务、物 流运输、商品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调解、处理电子交易平台范围内的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数字化业务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相关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及检验机构等应全力配合。数字化业务中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相关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及检验机构等阻扰、妨害的,数字化业务中心有权根据本办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 交易会员应对其在数字化业务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及

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易会员、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  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它相关单位,在数字化业务中心商品交易过程中  发生争议时,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数字化业务中心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争议当事人经数字化业务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数字化业务  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数字化业务中心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二条 交易会员对数字化业务中心的处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  处置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数字化业务中心提出复核申

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置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数字化业务中心)。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数字化业务中心)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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